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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政策: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私自收留弃婴

   日期:2013-09-17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收留抚养弃婴工作的通知》,福建将率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分类安置宗教机构收养的弃婴,做好落户等相关工作,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据初步统计,目前福建约有630处宗教活动场所存在收留抚养行为,收留抚养弃婴1200多人。

根据通知要求,当地已设立福利机构且有条件接收弃婴的,民政、民宗部门要引导宗教场所将收留的弃婴送交福利机构抚养,同时为原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提供便利条件。

当地未设立福利机构或不具备条件接收弃婴的,或被收留的弃婴不愿前往福利机构的,如果宗教活动场所为依法登记,并符合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且具备为儿童成长提供必需的抚养、医疗、基本康复、教育等方面基本条件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其签订代养协议;或按相关程序为弃婴办理福利机构入院手续后,由福利机构与该宗教活动场所签订寄养协议,维持收留现状。

对不同意签订代(寄)养协议,或长期不符合收养弃婴基本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将责令其停止收留行为,弃婴送到福利机构。

解决寺庙收养弃婴落户问题,通知要求对弃婴登记造册,公安部门通过DNA比对,积极为其寻找父母或亲属;确实无亲属接收的,统一集中落户于当地福利机构集体户。

对确为弃婴的,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录入全国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并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按就近入学原则,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在医疗、康复、就业等方面,也将与孤儿享受同等的福利保障待遇。

通知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与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共同试点举办儿童福利机构,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不过,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私自收留弃婴,一旦发现弃婴,要第一时间向宗教工作部门通报,并为弃婴做好及时必要的救治工作;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弃婴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弃婴合法权益。(文:潘园园、王舒凌、郭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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